24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 200 萬元,並指定其獨子乙為受益人,但 未拋棄處分權。隨後甲、乙一同出遊時因車禍罹難,不能證明何人先死亡。甲之配偶丙及乙之獨子 丁均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A)丁有理由,因為其為受益人乙之繼承人
(B)二人均有理由,因為無受益人時,以法定繼承人視為保險受益人
(C)乙之受益權因死亡而消滅,該保險金應作為甲之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丙、丁共同繼承
(D)二人均無理由,保險人應返還責任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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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100), D(2), E(0) #906160

詳解 (共 1 筆)

#3461354
相關法條: 保險法§112:保險金額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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