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有關經紀業之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B)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C)因不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9), B(130), C(1675), D(105), E(0) #1167740
統計: A(299), B(130), C(1675), D(105), E(0) #1167740
詳解 (共 6 筆)
#1453633
第 26 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 紀業負賠償責任。
25
0
#1452741
第26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
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
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
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
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10
0
#5647016
法條是這麼規定:
第26條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A)、(B)的問題是:
(A)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26條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A)、(B)的問題是:
(A)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B)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6
0
#5659148
感覺經紀條例就是在考全民大找碴的事情,眼力要很好?
4
1
#7316190
(C) 因不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有說不可歸責委託人,但也沒提到可歸責於經紀業,那為什麼經紀業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