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
其他直轄市進行合作。關於合作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B)訂定協議
(C)共同制定法律
(D)訂定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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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3), C(1258), D(33), E(0) #1869973
統計: A(30), B(13), C(1258), D(33), E(0) #1869973
詳解 (共 4 筆)
#3230997
地方制度法 第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
,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
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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