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以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B)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視為起訴
(C)假扣押之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D)為保全未到履行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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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4), C(8), D(473), E(0) #121740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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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 


(B)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視為起訴 (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C)

假扣押之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

為保全未到履行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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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698
第 293 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第 294 條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 的所在地。
第 295 條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 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 296 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 ,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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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625
A債權人賠償,B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C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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