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以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B)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視為起訴
(C)假扣押之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D)為保全未到履行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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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1), B(174), C(106), D(3413), E(0) #152217

詳解 (共 10 筆)

#841405
最佳解的~是舊法條~100年行政訴訟法大改 至於是不是269 or 296條就不清楚了~(手邊沒舊法條資料)
A.->債權人賠償*269(舊§269???)   New條號 →  §296


B.->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95


C.->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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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76

(A)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


(B)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視為起訴 (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

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C)

假扣押之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

為保全未到履行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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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45


所以A.---->債權人賠償*269*

       B.------>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C.------>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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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29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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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8070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應賠償(行政訴訟法第296條) 
 (B)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視為起訴 :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5條 
 (C)假扣押之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5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94條) 
 (D)為保全未到履行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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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15
A 不當假扣押=不是法院要賠而是債權人要賠
B 假扣押後的上訴=不是視為提出,而是10日內不提就撤銷假扣押(保護債務人)
C 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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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34

 294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295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96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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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71

第 267 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第 294 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高等行政法院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假

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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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72
拘提管收->>>>行政執行處的地方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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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20
因為A我翻過法典,是296條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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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1361
未解鎖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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