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務員甲的配偶參加公職選舉,甲的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A)擔任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
(B)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
(C)對來辦公室洽公民眾請託拜票,交付競選海報傳單
(D)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具銜具名為其宣傳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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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6666), C(596), D(401), E(0) #3116856
統計: A(375), B(6666), C(596), D(401), E(0) #3116856
詳解 (共 4 筆)
#607098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丶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内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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