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刑法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A)受縣政府之命執行公共事務之里長
(B)法官
(C)作為行政助手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店員
(D)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之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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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3), C(6263), D(150), E(0) #3116859

詳解 (共 4 筆)

#5845164
(A)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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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245
是行政助手屬性,屬於「單純勞務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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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21
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刑法第10條第2項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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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671

這題的答案是 (C).

便利商店店員代收稅款時,僅是單純依據與政府機關(如稅捐稽徵處)的契約協助收取款項,屬於「行政助手」或「私經濟行為」,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不具備法定職務權限或裁量權。他們僅提供勞務性、輔助性的服務,不被認為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屬於公務員)

  • 受縣政府之命執行公共事務之里長: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等法令執行區公所或縣政府交辦事項時,屬於「授權公務員」。
  • 法官:法官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法院),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標準的「身分公務員」。
  •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之約聘人員:此類人員若負責的採購事務涉及公共事務,且具有一定的決定權或裁量權,則屬於「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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