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刑法之規定,針對被害人遭竊盜犯偷走,現在還在犯罪人掌握中的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應宣告沒收,以免影響被害人權益
(B)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仍應宣告沒收
(C)應依財物體積之大小,而由法官裁量得否沒收
(D)應依財物之價值高低,而由法官裁量得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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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9), B(5375), C(65), D(187), E(0) #3116864

詳解 (共 6 筆)

#5903807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義務沒收制,一定要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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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220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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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276
38-1的院會紀錄(只截取部分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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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259
1. **(A) 不應宣告沒收 ,以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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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28
私有財物因違反規定而予以強制扣留或充公...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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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752

這題的考點在於「沒收新制」對於犯罪所得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刑法》第 38-1 條的規定。

以下為您解析為何選 (B)

1. 沒收的法律依據:第 38-1

根據現行《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不論動機:只要是透過犯罪行為(如竊盜)取得的財物,法律上都視為犯罪所得。
  • 義務沒收:法條用字是「沒收之」,代表這是一種義務,法官原則上必須宣告沒收,而不是看體積或價值來「裁量」(排除 C D)。

2. 為何要宣告沒收?(剝奪不法利得)

沒收新制的核心理念是「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

  • 中立化:為了讓犯罪者無法從犯罪中獲利,必須先由國家宣告沒收,切斷犯罪者對該財物的掌控。

3. 為何 (A) 是錯的?(關於被害人權益)

很多人會誤以為沒收了財物,被害人不就拿不回來了嗎?其實不然:

  • 發還優先原則:根據《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犯罪所得如果「應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
  • 程序細節:在訴訟實務上,法院會先「宣告沒收」,但在判決主文中會註明「應發還被害人」。
  • 保全扣押:如果現在不宣告沒收(或不先扣押),這筆財物很可能會被被告變賣或隱匿,反而更損害被害人權益。

4. 總結解析

  • (B) 正確:它是犯罪所得,法律規定原則上應宣告沒收。
  • (A) 錯誤:宣告沒收是為了透過法律程序保全財物,最終會依法發還被害人。
  • (C)(D) 錯誤:沒收犯罪所得是法律義務,並非依體積或價值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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