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A)於員警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勤務時,口頭辱罵員警三字經
(B)於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執行土地測量業務前,推倒該公務員,以阻擋測量進行
(C)於員警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駕駛車輛衝撞執行員警
(D)於書記官執行房屋點交之強制執行業務時,以肉身圍住書記官,不讓書記官進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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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8), B(303), C(280), D(463), E(0) #3116871
統計: A(5018), B(303), C(280), D(463), E(0) #3116871
詳解 (共 7 筆)
#5867054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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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512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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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17
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妨害公務執行罪或妨害公務員職務強制罪)處罰的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為什麼 A. 是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1. 口頭辱罵(例如說三字經)屬於侮辱的範疇,不屬於「強暴、脅迫」。
2. 侮辱公務員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 1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3. 妨害公務罪要求行為必須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例如物理上的攻擊、肢體阻擋、衝撞等。
為什麼其他選項構成妨害公務罪?
- B. 推倒該公務員:這屬於物理上的「強暴」行為,足以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
- C. 駕駛車輛衝撞執行員警:這也是物理上的「強暴」行為,嚴重妨害員警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
- D. 以肉身圍住書記官,不讓書記官進入房屋:以肢體動作形成實質阻礙,足以影響公務員行動自由,屬於「強暴」或「脅迫」的範疇,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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