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事故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之駕駛包含行駛、倒車、等候號誌、停車等行為
(B)即使肇事者已經委託他人對傷者進行救護,還是要留在現場等待調查
(C)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不構成本罪
(D)本罪為己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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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375), C(5151), D(318), E(0) #3116872

詳解 (共 10 筆)

#5845274

刑法第185-4條
新修正第2項,源自釋字第777號解釋之修正

新修正條文: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縱使駕駛人「無過失」卻發生致人死傷之結果,仍要屬罰,但要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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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456
185-4的意旨就是:
無過失的你雖規矩開車,卻遇到畜生喝酒撞你自己掛了,你還是要乖乖待在原地,但無論你逃不逃均有罪,只是減輕或免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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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也要罰還真衰。(這條好像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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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4 條 (肇事逃逸罪)I駕駛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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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好像修法了,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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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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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21

1.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 現行法規定:刑法第 185-4 條於 2021 年修正,明確納入「無過失」之情形。法條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於發生交通事故建築在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實務見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意旨及修正後條文,本罪保護的法益包含「維護交通安全」與「確保被害人獲得即時救護」。因此,即便駕駛人對事故發生完全無過失(如對方違規撞過來),只要造成人員死傷,駕駛人仍負有留在現場處理、救護之義務。無過失者僅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不構成犯罪。

2.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駕駛包含行駛、倒車、等候號誌、停車等行為:正確。實務認定只要動力交通工具處於發動或參與交通流動的狀態,均屬「駕駛」。例如停等紅燈被撞(如本練習第一題情境),仍屬參與交通事故之駕駛行為。
  • B 即使委託他人救護,還是要留在現場:正確。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23 號判決)認為,本罪義務包含「即時救護」與「留置現場釐清責任」。若僅託人代為處理而未徵得對方同意或警方到場便離去,仍屬逃逸。
  • D 本罪為己手犯:正確。肇事逃逸罪屬於「己手犯」,必須是親自駕駛該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人才能構成,不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2025 考點提醒:

「無過失亦成立肇事逃逸」是近年四等考試(尤其是行政警察、司法四等)最核心的命題點,考生必須區分「有無過失」與「是否成立犯罪」的界線。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 185-4 為己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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