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情況中,行為人甲之行為,不是想像競合的「一行為」的情形?
(A)甲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乙,且炸壞丙的名車
(B)甲出於傷害乙之意思,侵入乙家毆打乙
(C)甲行使偽造的文書向乙詐欺財物
(D)甲先搶乙的背包,3 日後又搶丙的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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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215), C(251), D(6225), E(0) #3116865
統計: A(282), B(215), C(251), D(6225), E(0) #3116865
詳解 (共 6 筆)
#5845268
下列何種情況中,行為人甲之行為,不是想像競合的「一行為」的情形?
(A) 甲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乙,且炸壞丙的名車→╳
(B) 甲出於傷害乙之意思,侵入乙家毆打乙→╳
(C) 甲行使偽造的文書向乙詐欺財物→╳
(D) 甲先搶乙的背包,3 日後又搶丙的背包 →○
擬:
(A) 甲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乙,且炸壞丙的名車→自然意義的一行為,就是物理上的一行為,一個投擲行為。
(B) 甲出於傷害乙之意思,侵入乙家毆打乙→構成要件行為單數,侵入乙家是要達成傷害乙的目的,給予一個行為的評價。
(C) 甲行使偽造的文書向乙詐欺財物→行使偽造文書跟詐騙是同一個行為下完成的,為自然的行為單數,是一行為
(D) 甲先搶乙的背包,3 日後又搶丙的背包 →先後兩決意,客觀上先後兩行為→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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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002
這題的(一行為)太明顯了,很好看出來。
實務上考題一堆看不出來是競合還是實質,只能用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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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758
想像競合(刑法第 55 條)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不同的刑法罪名。此時,依照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判斷核心在於行為人實行的動作是否具有「單一性」。
選項 D 中:
- 甲在「3 日前」對乙實施搶奪行為。
- 甲在「3 日後」對丙實施另一次搶奪行為。
- 這是兩個獨立、時間相隔的行為,分別侵害了兩個不同的法益(乙的財產與丙的財產)。
- 這兩個行為屬於「數行為」,應論以「數罪併罰」,而非想像競合的「一行為」。
為什麼其他選項屬於「一行為」想像競合?
- 甲投擲一顆手榴彈,炸死乙,且炸壞丙的名車:甲「投擲一顆手榴彈」的動作是單一行為,但同時造成了「致人於死」(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與「毀損他人財物」(毀損罪)兩個結果,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 甲出於傷害乙之意思,侵入乙家毆打乙:甲「侵入住宅」並「毆打他人」,這兩個行為在密切的時空關聯下,通常被視為單一行為過程。同時觸犯「侵入住宅罪」與「傷害罪」,為想像競合。
- 甲行使偽造的文書向乙詐欺財物:甲「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同時也是「詐欺」的手段。這個行使動作侵害了「公共信用」(偽造文書罪)與「財產法益」(詐欺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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