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雇主將自己僱用的員工,在既存的僱用關係下,提供給別家企業使用,並接受該企業指揮監督,稱之為:
(A)人力外包
(B)人力派遣
(C)人力承攬
(D)人力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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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2132), C(101), D(85), E(0) #3311502
統計: A(237), B(2132), C(101), D(85), E(0) #3311502
詳解 (共 4 筆)
#6232093
1.人力資源外包:就是企業根據需要將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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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承攬:簽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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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 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 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例如A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B科技公司廠區,受B指揮監督從事生產製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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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268
24 雇主將自己僱用的員工,在既存的僱用關係下,提供給別家企業使用,並接受該企業指揮監督,稱之為:
(B) 人力派遣=>A公司派遣自家員工a員工到B公司,a員工仍然隸屬A公司,但是a接受B公司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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