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 男與 B 女為夫妻,結婚後關係不好,A 男為了要讓 B 女在離婚時不能向他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在離婚前一年 開始將他的財產大量贈送給他的父母 C、D,面對 A 男的行為,B 女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A)B 女依法無能為力
(B)B 女可以請求將 A 送給 C、D 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C)B 女也可以學 A 男將所有財產送給親人,A 男也將無可奈何,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D)B 女僅可以主張 A 男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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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847), C(22), D(173), E(0) #627057

詳解 (共 8 筆)

#913021
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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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71

民法

第1030-3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Ⅰ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Ⅱ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Ⅲ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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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640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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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764
第四篇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二款法定財產制第1030之3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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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938

台灣民法第1030-3條是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主要規定了三個重要概念:

Ⅰ.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為了減少另一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並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則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是,如果處分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並且處分的數量是相當的,則不在此限。

Ⅱ.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並且負有分配義務的一方無法清償分配權利人應得的分配額,則分配權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返還不足的額度。但是,如果第三方是有償得到的,則只有在顯然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的情況下才有此限制。

Ⅲ. 分配權利人對第三方的請求權,在知道其分配權利受到侵害後,如果在二年內沒有行使,則該請求權會消滅。同樣地,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如果逾五年沒有行使請求權,則該權利也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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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13
贈財產大量給父母 ---> 算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  ---> 至於金額是否恰當, 是由法院裁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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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88
請問是否即"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除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對婚後財產所做任何處分都沒有用",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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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883
回6F A 男將他的財產大量贈送給他的...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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