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不是』教育部所定義之視覺障礙學生?
(A)平陽因早產,雙眼構造發展不全,經過矯正治療後,仍無法辨識事物
(B)鴻志走路滑倒,雙眼被外物刺傷,經過治療後,視力達 0.2
(C)水蓮的左眼被飛碟強光刺傷,經過搶救後,只能恢復到 0.01
(D)立強兩眼的視野只有 15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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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20), C(533), D(24), E(0) #377471

詳解 (共 1 筆)

#577869

因為(C)僅提到左眼為0.01,可推斷右眼應為正常,可視為優眼。  補充: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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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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