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最為廣泛?
(A)刑法第 10 條
(B)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C)憲法第 85 條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
(A)刑法第 10 條
(B)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C)憲法第 85 條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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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3), B(187), C(197), D(49), E(0) #191523
統計: A(793), B(187), C(197), D(49), E(0) #191523
詳解 (共 7 筆)
#471820
國賠法 > 刑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憲法
67
1
#463445
A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B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C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D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所以好像是A>C>D>B (C和D不確定)
有錯請糾正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B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C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D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所以好像是A>C>D>B (C和D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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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420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才是最廣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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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33420
憲法對公務人員名稱:公務員、公務人員、公職、文武官員、官吏、文官、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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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58
24.下列何者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最為廣泛?
(A)刑法第 10 條
(B)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C)憲法第 85 條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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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05
真的有點搞混
很多留言有點小出入
想請問
修法以後
國賠法、刑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憲法
由廣義到狹義到底怎麼做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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