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關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所定立法院對行政院之不信任案提出之要件,何者為錯誤?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B)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D)不信任案未獲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統計: A(817), B(105), C(184), D(36), E(0) #137067
詳解 (共 4 筆)
憲增 第二條部分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增第三條部分條文: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結:
總罷 1/4立提議 2/3立同提 人半過
不信 1/3立連署 1/2按讚 行辭職
憲增 第二條部分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增第三條部分條文: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結:
總罷 1/4立提議 2/3立同提 人半過
不信 1/3立連署 1/2按讚 行辭職
覆議 1/2按讚 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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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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