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我國民國92年修訂通過的幼稚教育法規定,私立幼稚園
(A)應設董事會
(B)得不設董事會
(C)三班以下得不設董事會
(D)五班以下得不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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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0), C(51), D(274), E(0) #113987

詳解 (共 2 筆)

#72509
名  稱 幼稚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 6 條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劃載明左列事項,報 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 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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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28
幼稚教育法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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