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後,於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乙前,政府徵收 A 地並通知甲發給徵收補償。就 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免除基於與乙之買買契約所生的給付義務
(B)乙得直接請求將補償地價交付予自己
(C)乙得請求甲讓與甲對政府之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
(D)補償地價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徵收補償款核發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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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1035), C(301), D(192), E(0) #1957734

詳解 (共 5 筆)

#3219103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甲乙買賣契約已成立,但未交付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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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650

補:民法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A)。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C),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D)。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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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419

24.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後,於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乙前,政府徵收 A 地並通知甲發給徵收補償。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免除基於與乙之買賣契約所生的給付義務  O

     --> 政府徵收A地這件事發生時,A地所有權還沒轉移,故甲乙間買賣A地的交易在

            法律上尚未發生效力(不動產是採"登記主義"),甲自然沒有給付義務。但題

            目沒說乙是否已付錢給甲,假設有,我想應該還是政府徵收的效力>私人買賣

            契約,因為公益>私益。之後可能甲再把錢退給乙之類的,相關規定就請其他

            大神補充了。

 

(B)直接請求將補償地價交付予自己  X

     --> 因為還沒登記,A地所有權還是甲的,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尚未發生效力,所以

            徵收與補償跟乙無關。

 

(C)乙得請求甲讓與甲對政府之補償地價給付請求  O

     --> 乙可憑甲乙雙方對買賣A地的一致意思表示,請求登記A地與對政府的A地補

            地價給付請求權(整個打包過去的意思)。

 

(D)補償地價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徵收補償款核發時起算  O

     --> 當政府核發補償地價給甲時,乙向甲請求該補償地價的權利,其消滅時效才開

            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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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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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條,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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