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向丙稱自己係乙之代理人,與丙締結 A 機器之買賣契約。事後丙發現甲為無權代理人,乃向甲請求損 害賠償。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甲有故意或過失,丙始得請求
(B)丙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
(C)丙因善意而不知甲無代理權,即得請求
(D)丙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以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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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3), B(454), C(278), D(260), E(0) #1957735

詳解 (共 5 筆)

#3219102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2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0、125、197 條 要旨: 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法律上根據如何,見解不一,而依通說,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十五年期間內應得行使,要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短期時效之適用,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知悉其無代理權,則雖被上訴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訴人無代理權,上訴人仍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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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374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只要相對人善意,就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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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628
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名...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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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293

無權代理

善意第三人可以做的事:

1.撤回(本人承認前)

2.向本人催告(期限不用一個月以上)

3.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前提:本人拒絕承認)(消滅時效15年、無權代理人負無過失責任)


注意⚠️ 第3點限無權代理人成年!如果無權代理人未成年,相對人自己要先去確認他是否有代理權,而不是等到本人拒絕承認再對未成年人求償,因為民法保護未成年人優先於交易安全第三人



參考: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eb007c51-9e3c-40f7-8bd6-bdad11b84d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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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659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171 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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