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以行使地上權人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無權占有並使用登記所有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二十餘年。
就甲主張適用關於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當然成為該地之地上權人,無庸登記
(B)甲取得請求登記為該土地之地上權人的權利
(C)因該土地已登記為乙所有,甲不得對該地主張任何權利
(D)甲非善意無過失,不得對該地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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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516), C(555), D(110), E(0) #1957745
統計: A(78), B(1516), C(555), D(110), E(0) #1957745
詳解 (共 4 筆)
#3219089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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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14496
轉
Yan-Ping Yang 國三上 (2013/10/15) 169
依據民法第768-7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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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 | ||
|
所有權取得 |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善意並無過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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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
10年 |
5年 |
|
不動產 |
20年 |
10年 |
3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