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乙、丙為兄弟,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經選定由丁為輔助人。三兄弟之父死亡後,遺留 A 土地 由三人繼承。就甲進行與 A 地有關之下列行為時,何者不須丁之同意?
(A)將繼承之 A 地登記為公同共有時
(B)協議分割 A 地時
(C)出租 A 地與第三人戊時
(D)拋棄對 A 地之繼承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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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4), B(152), C(503), D(360), E(0) #1957751

詳解 (共 2 筆)

#3219084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C)

六、為遺產分割(B)、遺贈、拋棄繼承權(D)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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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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