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與乙婚後,乙辭去工作照顧二人尚就讀小學之子丙,甲之父母丁戊、及乙之父母庚辛均年事已高,無 工作能力。甲因事業失敗,經濟能力不足扶養上述有受扶養權利之人時,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甲應最優先 扶養之人?
(A)僅乙、丙
(B)僅乙、丁、戊
(C)僅丙、丁、戊
(D)僅丁、戊、庚、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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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6), B(732), C(472), D(68), E(0) #1957756

詳解 (共 9 筆)

#3219063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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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814

雖然法律這樣規定,但養不起要先丟兒子的意思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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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983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父可自己維生就不能再找兒要錢了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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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089


1115條

指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二)同為直系尊親屬或同為直系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
(三)負扶養義務有數人且親等同一,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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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6397
推薦一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裏面還有...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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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839
乙為了照顧家庭,沒去工作。配偶不用幫忙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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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078
純murmur
所以如果乙是獨生女,乙又為了照顧孩子放下工作
,那麼乙的父母不就沒人照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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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066
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受...
(共 2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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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830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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