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育人員知悉兒童有受虐待、疏忽或其它傷害之情事,而
未向主管機關通報者,將受何種處分?
(A) 停職
(B) 取消保育人員資格
(C) 監禁 24 小時
(D)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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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235), C(23), D(2394), E(0) #2939621
統計: A(276), B(235), C(23), D(2394), E(0) #2939621
詳解 (共 5 筆)
#5635148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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