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我國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應強迫入學,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除有特殊情形者外,經警告並限期入學,若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以罰鍰,並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每次罰鍰金額為多少?
(A) 100 元以下
(B) 101~300 元以下
(C) 301~500 元以下
(D) 501~10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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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1), B(207), C(83), D(106), E(0) #794620

詳解 (共 2 筆)

#1309216

強迫入學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1001115

第九條(適齡國民之入學及復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http://www1.hl.gov.tw/webplaw/data/%e5%bc%b7%e8%bf%ab%e5%85%a5%e5%ad%b8%e6%a2%9d%e4%be%8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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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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