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稱為:
(A)自衛行為
(B)自助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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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152), D(706), E(0) #145067

詳解 (共 4 筆)

#205585


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5個要件:侵害現實存在、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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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037

正當防衛:當下

緊急避難:不得已之行為

只要記這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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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847

所謂緊急避難,係指面對緊急危難時,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侵害時,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緊急危難的範圍包括了自然災害以及人為所造成的危難,前者如被猛獸攻擊,後者如訓獸師指使猛獸攻擊他人。
至於,在避難的當下要有避難意思,並且所採取的避難行為除了能排除危難外,尚必須符合「必要性」及「衡平性」,也就是說,判斷該手段是否侵害最小且保全利益與犧牲利益之間是否衡平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另外,該危難之發生,係因行為人自己之過失所導致的,而其為避免自己因過失行為所將完成之犯行,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與單純為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之情形不同。依社會通念,應不得承認其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72年台上字第705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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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62

我真的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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