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面那一種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A)
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B)海盜罪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詐欺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225), C(369), D(1322), E(0) #145072
統計: A(72), B(225), C(369), D(1322), E(0) #145072
詳解 (共 10 筆)
#124628
海盜罪是國際法 不分領域
公務員的相關刑法也都不分領域
也就是其他國家判了刑 回國後還要再被判刑
詐欺 國外判刑完 回國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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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24
A)刑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 瀆職罪
B)刑法第5條第一項第十款 海盜罪
C)刑法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 偽造文書罪
D)刑法第7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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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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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418
法律已修改,詐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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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547
我的理解是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刑法第213條
而第6條的屬人原則=只要公務員在國外犯了這個罪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裡面的第三款有規定"第兩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所以第213條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所以法條還是要看熟,不要像我一樣沒有看條號直接背罪名就選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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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08
339-4加重詐欺
(世界法原則:第5條第11款)才有適用
不要記成339詐欺罪了!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應該不符合第7條吧.......
D收賄罪:(1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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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24
多謝樓上幾位解釋~又學到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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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19
D)詐欺罪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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