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事由的發生,普通保證人的責任不全部消滅?
(A)保證契約所擔保的主債務已因時效消滅
(B)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之權利限度內免其責任
(C)定期保證者,債權人於該期間內對於保證人未為審判外之請求
(D)當主債務人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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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1186), C(1813), D(5803), E(0) #1357661
統計: A(360), B(1186), C(1813), D(5803), E(0) #1357661
詳解 (共 10 筆)
#1427393
(A)債務消滅原因
(B)民法751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C)民法752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D)48年台上字557號 保證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成立之契約,不因主債務人之死亡而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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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846
民法756-7: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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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2225
25 下列何種事由的發生,普通保證人的責任不全部消滅?
(A)保證契約所擔保的主債務已因時效消滅
(B)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之權利限度內免其責任
(C)定期保證者,債權人於該期間內對於保證人未為審判外之請求
(D)當主債務人死亡時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行使清償,當債務繼承人僅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有限責任。保證人僅就被繼承人所負擔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但不得逾被繼承債務人所負擔債務。
繼承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保證人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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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48
【補充-保證責任之免除】
1、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民法§751)
2、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752)
3、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民法§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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