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縣政府得送請縣議會覆議之事項?
(A)臨時稅課之議決案
(B)縣政府提案事項之議決案
(C)縣議員提案事項之議決案
(D)預算之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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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15), C(778), D(126), E(0) #2065429
統計: A(123), B(115), C(778), D(126), E(0) #2065429
詳解 (共 5 筆)
#5141536
第36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D)✓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A)✓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B)✓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C) X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39條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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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485
地制法§36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民意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地制法§39
地方政府對第35條第一~六款及第十款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地方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議會覆議。
第八款及第九款(民意代表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地方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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