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對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B)公務員均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或監察人
(C)公務員利用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處斷
(D)公務員均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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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04), C(1084), D(70), E(0) #140779
統計: A(35), B(104), C(1084), D(70), E(0) #140779
詳解 (共 4 筆)
#261932
(A)公務員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公服法第13條第1項)
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新聞出版事業+持股未逾10%
(B)公務員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或監察人(公服法第13條第2項)
依法令即可
(D)公務員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服法第14條第1項)
可依法令兼職,但不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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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20
§13 禁止經商 不營業不投機 非法不兼官股董監 可投資10% 違者撤職
圖利處刑 離職亦同
§14 非法不兼職 依法兼職不領兼薪 離本職亦免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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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06
| 第十三 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 第十四 條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 第十四條之一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 第十四條之二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 第十四條之三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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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454
可投資 但不得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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