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服從義務,係採下列何種學說?
(A)絕對服從說
(B)相對服從說
(C)自由裁量說
(D)陳述意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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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96), C(14), D(1160), E(2) #140781

詳解 (共 3 筆)

#1237056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員之服從義務)陳述意見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比較
刑法第21條第2項:相對服從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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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6
§2  服從義務  對長官命令  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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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041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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