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民法上代理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均可委由他人代理為之
(B)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可為他人之代理人
(C)民法上僅承認意定代理
(D)身分行為可委由他人以自己名義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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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5), B(3457), C(383), D(642), E(0) #309942

詳解 (共 10 筆)

#238558

(B) 民法 第 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D)代理基本上為財產法上概念,具一身專屬性質的身分行為原則上不許代理;另外,侵權行為也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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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76
回樓上:對!!

(A)
代理,只能代理為法律行為
代表,才是可以代表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C)
民法上有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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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46

事實行為.身分行為.侵權行為均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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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861
另外:委任可包含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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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69

代理可分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 尤其字面即可了解,

法定代理就是基於法律規範授權, 例如父母..

意定代理則是經由意思表示請為代理, 例如請五歲的鄰居去超商幫忙買汽水


事實行為/身分行為/違法行為都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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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821
法律行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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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10
[代理]僅限於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代表]尚包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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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193

A)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均可委由他人代理為之 
(B)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可為他人之代理人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C)民法上僅承認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
(D)身分行為 事實行為 可委由他人以自己名義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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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413

下列情形則不能代理:

(1)準法律行為之感情表示
(2)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無須意思表示,不得成立代理,如遺失物拾得

(3)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由於侵權行為不屬意思表示之範圍,故沒有適用代理規定之可能

(4)一身專屬行為︰如身分行為(如訂婚、結婚、離婚)或死因行為。因此訂婚、結婚或兩願離婚均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其由無代理權人為之者,本人縱為承認,亦不因之而生效力。但有例外規定,例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第 1076-2 條)、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之請求(第一○六七條),得由本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為之。
(5)管理行為。此外, 本人已死亡者,因權利主體已不在,即不可能再代理其為任何法律行為。

https://web.ntpu.edu.tw/~lawbcc/Bat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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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28

請問a要改成只有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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