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以下何者為真?
(A)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生存,始有繼承權,此為同時繼承原則
(B)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6 個月內通知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C)二人如同時死亡,其相互間並無繼承權
(D)未出生之胎兒無法享有繼承權,也就是繼承人為遺腹子,無法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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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63), C(663), D(8), E(0) #653748
統計: A(195), B(63), C(663), D(8), E(0) #653748
詳解 (共 5 筆)
#1044845
我國民法繼承理論上有「同時存在原則」的適用。換句話說,繼承人須
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若夫妻同時死亡,即解為「未能同時存在」,二人
互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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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死亡是否構成「同時存在原則」? 民法§11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時間之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繼
承人須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實際「生存」者為限,故為貫徹同時存在原則之內涵,應認為
「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因此推定同時死亡之二人間彼此不生相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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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979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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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40
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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