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
(B)憲法第 8 條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不得以法律加以變更
(C)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D)人民生命、身體以外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時,其授權應符合明確 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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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6), B(463), C(454), D(458), E(0) #1651747

詳解 (共 5 筆)

#3326380


(A)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

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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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43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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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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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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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No.443》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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