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免稅所得不需扣繳,但應取得免稅證明 ②對居住
者個人全年所得未超過 2000 元者,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③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股利
所得扣繳率為 20% ④個人或營利事業給付金融機構之利息,免扣繳 ⑤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扣繳率為 20%
(A)①③⑤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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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21), C(47), D(338), E(0) #1027830
統計: A(123), B(21), C(47), D(338), E(0) #1027830
詳解 (共 4 筆)
#1228488
請參照~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②對居住
者個人全年所得未超過 2000 元者,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未超過 1,000 元才免列單申報) ③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股利
所得扣繳率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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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396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13
PS:扣繳稅額 ,與給付金額,意思不一樣喔!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
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
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
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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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793
23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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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869
③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30條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居住者:併入綜所稅,8.5%可抵減稅額或28%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居住者:併入綜所稅,8.5%可抵減稅額或28%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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