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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18923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18923

年份:103年

科目:租稅各論

2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仍應計入贈與總額?
(A)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B)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C)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D)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自用住宅之購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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