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的項目?
(A)負責人受邀擔任與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出席會議時支出的交通費用
(B)購置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的乘人小客車,供高階主管於上班時間洽商業務使用,按 5 年耐用年限提列之折舊費用
(C)營利事業代付臺籍總經理私人住宅租金,且未將該支出列單申報總經理薪資所得
(D)未於限繳日期內繳清房屋稅而加徵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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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34), C(14), D(32), E(0) #711167

詳解 (共 4 筆)

#1289078
C是代付 未來公司要回頭向總經理討的 因此並非公司實質負擔之費用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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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170
為什麼要說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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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259
請問c要算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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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712
五年是指一資產奈園年限表規定的車輛使用年...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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