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營業人於境內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項勞務收入不論是否取得外匯收入,一律應依 5%計算銷項稅額
(B)該項勞務收入不論是否取得外匯收入,全數皆可適用零稅率
(C)該項勞務收入若取得外匯收入者,得依零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否則應依 5%計算銷項稅額
(D)該項勞務收入可適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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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2), C(217), D(11), E(0) #711174

詳解 (共 4 筆)

#144351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118 15:35:51)東勢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如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使該勞務之買受人為外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並取得外匯收入,仍不得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按應稅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銷售前揭勞務須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如派員赴國外維修、授課、銷售國外版權、專利權授權國外使用、國外提供原料由國內營業人加工後出口取得之代工收入等均可視為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需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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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383
是根據這個法條嗎? 營業稅法細則 第11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 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 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 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 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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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21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 下...
(共 3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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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212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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