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籍的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給身處於美國的日本籍人士A,A 服用後死亡,我國刑法
對此案件亦有適用,這是根據以下那個原則?
(A)消極屬人原則
(B)國旗原則
(C)屬地原則
(D)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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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5), B(23), C(1778), D(126), E(0) #381803
統計: A(735), B(23), C(1778), D(126), E(0) #381803
詳解 (共 7 筆)
#494036
| 刑法第 4 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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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079
發生行為與結果不在同一犯罪地,我國採「遍地說」,意旨範圍包含行為與結果之間之中間結果犯,故只要有任一事實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擬制領土內發生,均有本法之適用。
查本案中「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
查本案中「甲在臺北將劇毒摻入藥品中,自臺灣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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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847
依第4條的意思,這樣只要行為或結果,其中1項就是一定是屬地原則。如果要屬人原則,就完全行為和結果都在國外犯罪。
這這個意思吧?
這這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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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18
因為行為在台灣(假在台北參劇毒) 請參刑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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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660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 (第3~5條):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屬人主義為輔 (第6~7條):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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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31
這題為何不能選(A)?????是因為甲將劇毒自臺灣郵寄到美國嗎?那如果甲在美國將劇毒郵寄到台灣是不是就屬於"屬人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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