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政府機關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契約規定,該契約屬:
(A)行政契約
(B)私法勞動契約
(C)身分契約
(D)不完全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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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3), B(2667), C(151), D(113), E(0) #2032948
統計: A(4783), B(2667), C(151), D(113), E(0) #2032948
詳解 (共 10 筆)
#3949462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
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實務上區分方式我是用『有無產生公權力的移轉。』
基本上聘用人員跟約僱人員是可以執行公權力的,(有職章、俸點)
承辦業務甚至可以開立行政處分呢!
臨時人員就無法執行公權力,所以簽的是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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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800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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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239
(一)意義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
(1)區分實益: 以私法契約來說的話,原則上是適用民法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雙方當事人真意及約定為最優先考量;但行政契約係以行政法法律關係為契約約定之內容,自然不得跳脫依法行政原則及其他行政法法理法規而運作,此即分辨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最重要之實益。
(2)區分標準:契約標的輔以契約目的理論
行政契約應具備的要件首先至少有一造為行政機關(或代表行政機關),其次,再視其約定內容而定,即所謂依契約標的而定,若契約標的無法辨別,則應再進一步觀察契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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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674
這一題基本上是有爭議的,
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如果是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之人員,
則因該聘用條例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子法,
因此實務多認為是「公法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81號裁定參照)。
但如果是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聘用之人員,
則因該僱用辦法係行政院依職權訂定之規定,非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因此不是《公務員保障法》所指依法僱用之人員,
因此實務多認為是「私法契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6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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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324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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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143
我不覺得實務上都屬行政契約
覺得這界限很難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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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657
行政契約不是要有助於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目的嗎....
但是約聘僱有符合這個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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