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政府機關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契約規定,該契約屬:
(A)行政契約
(B)私法勞動契約
(C)身分契約
(D)不完全勞動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83), B(2667), C(151), D(113), E(0) #2032948

詳解 (共 10 筆)

#3949462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
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實務上區分方式我是用『有無產生公權力的移轉。』
 
基本上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是可以執行公權力的,(有職章、俸點
承辦業務甚至可以開立行政處分呢!
 
臨時人員就無法執行公權力,所以簽的是私法契約
 

261
0
#3475800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234
6
#3516239

(一)意義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 

(1)區分實益: 以私法契約來說的話,原則上是適用民法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雙方當事人真意及約定為最優先考量;但行政契約係以行政法法律關係為契約約定之內容,自然不得跳脫依法行政原則及其他行政法法理法規而運作,此即分辨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最重要之實益。

(2)區分標準:契約標的輔以契約目的理論
行政契約應具備的要件首先至少有一造為行政機關(或代表行政機關),其次,再視其約定內容而定,即所謂依契約標的而定,若契約標的無法辨別,則應再進一步觀察契約目的。 

46
1
#5082674

這一題基本上是有爭議的,

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如果是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之人員,

則因該聘用條例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子法,

因此實務多認為是「公法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81號裁定參照)。


但如果是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聘用之人員,

則因該僱用辦法係行政院依職權訂定之規定,非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因此不是《公務員保障法》所指依法僱用之人員,

因此實務多認為是「私法契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6號裁定參照)。

43
3
#5139324
法規名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25
0
#3480331
法務部函釋:公務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共 4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3673420
1. 約聘 約聘人員的法令為「聘用人員...
(共 6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3487143

我不覺得實務上都屬行政契約

覺得這界限很難分辨


15
0
#3523657

行政契約不是要有助於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目的嗎....
但是約聘僱有符合這個要件嗎?

14
1
#3897505
本件各機關臨時人員,基本上均係為機關執行...
(共 5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48845
未解鎖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共 2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