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因父心臟病突發必須快速送醫急救,遂駕駛自用車以超過 70 公里之時速,急駛於速限 50 公里之市區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超速係屬事實,自應處罰
(B) 甲超速係屬正當防衛行為,不予處罰
(C) 甲超速係屬緊急避難行為,不予處罰
(D) 甲雖超速,但非出於故意,不予處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3), B(56), C(4221), D(289), E(0) #355410

詳解 (共 10 筆)

#849716
明知且有意,為故意。
甲知道自己做的是什麼也清楚認識到其之後伴隨的效果,但還是去做了,就是具備故意。只是因為甲可主張有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所以將本來違法行為評價成合法而不罰。最終行為人究竟會不會被處罰,並不影響其故意之成立。
17
0
#714850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11
0
#1046476
要主張緊急避難必須通過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之審查。
若提示,行為人因緊急避難,使他人致生損害,就要看他的手段是否能有效達成目的(適當性)、是不是所有可以達到目的的手段中侵害性最小的(必要性),以及他侵害他人的法益,是否比他要保護的法益位階還高(衡平性)。
原則上,衡平性的法益由高至低是:生命>身體>自由>隱私&名譽>財產。
例外是,保護優位利益原則(後位階重大法益>前位階輕微法益)

如果他無法通過適當性跟必要性,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若通過適當性跟必要性檢視,但無法通過衡平性審查的話,頂多只能主張緊急避難過當了。
7
0
#1650946

回樓上

應該要提出相當證據,例如說行車記錄器 + 就醫時間點的資料。

3
0
#1308962
回9F也可以成立本題(C)緊急避難行為,不罰!
3
0
#1058976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3
0
#1062337
緊急避難不用過適當性 必要性 衡平性嗎-.- 超速應對的應該是社會法益?
3
0
#1296657
同題目上的情形,如果把超速改成闖紅燈,
也可以成立相同的答案嗎?

1
0
#2239510
今早新聞:一名男子為趕見母親最後一面超速...
(共 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849691
D錯在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