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機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與裁處,對於物之扣留或其他處置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
(B)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C)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D)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統計: A(361), B(248), C(723), D(2864), E(0) #35538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執行法:一年 → 國庫。
題目如果是提到警察為了防止他人自殺(屬於即時強制)而扣留其危險物品->就用行政執行法
(別忘了行政執行法的危險物品扣留是編在即時強制章節裡)
| 第 40 條 |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 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 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 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
這一題好像應該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題目所問的問題
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選項(b)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
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選項(c)
第 24 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選項(d)
照7F大大說法----(D)公告半年歸公庫就不會是答案啦!?
所以這題應該是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看---需公告一年歸公庫
有錯請指正^^
為什麼因為D 選項是寫半年 就是用行政罰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