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是一位學成歸國的經濟學人,為作育英才,甲於 109 年 1 月間以現金 3,000 萬元成立信託,受託人為乙銀行,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素有聲譽的某財團法人管弦樂團基金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計入委託人甲的贈與總額課稅
(B)不計入委託人甲的遺產總額課稅
(C)對甲課徵贈與稅
(D)對受託銀行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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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1), C(253), D(53), E(0) #2439021
統計: A(140), B(71), C(253), D(53), E(0) #2439021
詳解 (共 5 筆)
#4742143
第 20-1 條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
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 16-1 條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
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
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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