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被繼承人甲死亡而留下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其繼承人有配偶乙女與祖父丙及祖母丁時,乙女的法定應
繼分是:
(A)80 萬元
(B)120 萬元
(C)160 萬元
(D)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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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9), B(4994), C(7404), D(360), E(0) #843736
統計: A(1049), B(4994), C(7404), D(360), E(0) #843736
詳解 (共 10 筆)
#1343676
應繼分 特留分
子女: 配偶拿均分 | 1/2
父母: 配偶拿1/2 | 1/2
兄弟姊妹:配偶拿1/2 | 1/3
祖父母: 配偶拿2/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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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16275
應繼分:
1.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平分
2.配偶及被繼承人父母&兄弟姐妹--1/2
3.配偶及被繼承人祖父母--配偶2/3
113
1
#2468847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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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797015
子女→配偶拿均分
父母→配偶拿1/2
兄弟姊妹→配偶拿1/2
祖父母→配偶拿2/3
簡單來說,阿公阿嬤跟其他比起來血緣離的比較遠一點,所以配偶遇到阿公阿嬤就會拿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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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270180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240(萬)X2/3=1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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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013
民法 §1144 第三款 → 只有 配偶 與 祖父母 分的話,配偶應繼分是2/3
| 第 1144 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子女)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父母 或 兄弟姐妹)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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