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法律上的糾紛解決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遇有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結果時,則調解無法成立
(B)訴訟上的和解筆錄,與判決書效力不同,故無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C)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經當事人同意後聲請調解
(D)訴訟中若當事人決議交付仲裁,則須透過法院,由法官選定數名仲裁人進行仲裁
統計: A(9594), B(191), C(289), D(1241), E(0) #1509133
詳解 (共 10 筆)
(A)若遇有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結果時,則調解無法成立 --> 正確
(B)訴訟上的和解筆錄,與判決書效力不同,故無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有同一效力
(C)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經當事人同意後聲請調解 --> 刑事只有告訴乃論才可以
(D)訴訟中若當事人決議交付仲裁,則須透過法院,由法官選定數名仲裁人進行仲裁 --> 當事人自行約定及推舉仲裁人即可
☯關於法律上的糾紛解決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遇有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結果時,則調解無法成立 ✔
(B)【訴訟上的和解】筆錄,與判決書效力相同不同,故無法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雙方在法官面前做成的和解筆錄,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C)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經當事人同意後聲請調解 ➡【民事事件】+【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可經當事人同意後聲請調解
(D)訴訟中若當事人決議交付仲裁,則須透過法院,由法官選定數名仲裁人進行仲裁由當事人自行協議約定選擇委託仲裁人擔任判斷者 ➡ 雙方推舉專業人士。
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
I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A);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B)。
II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III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IV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V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VI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C)
仲裁法第 36 條
I 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D),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II 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補充(B)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