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
(B)直轄市政府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治規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C)自治規則之訂定機關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
(D)自治條例得規範之事項以自治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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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1), B(5059), C(966), D(1058), E(0) #2938732
統計: A(871), B(5059), C(966), D(1058), E(0) #2938732
詳解 (共 10 筆)
#5867529
有釋字806後,大法官說只要有地方自治條例的授權,自治規則也可以訂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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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998
釋字738
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B)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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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042
X(B) 直轄市政府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治規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O自治條例
O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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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0744
(B) 直轄市政府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或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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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773
嚴格來說d 也有問題
像是 直轄市營業事業機構組織 也要以自治條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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