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監督機關,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A)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
(B)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主管機關,對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存有疑義,而未逕予函告無效
(C)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對有監督權限之主管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持不同意見
(D)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之疑義, 而未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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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47), B(2177), C(2158), D(2005), E(0) #2019873
統計: A(5947), B(2177), C(2158), D(2005), E(0) #2019873
詳解 (共 10 筆)
#3997661
簡單整理:
地方制度法裡兩種不能申請大法官解釋
1.已經被上級機關函告無效的委辦規則
→行政機關應立即接受
2.行政機關與同級立法機關的議決事項有爭議時
→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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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666
A選項在釋字527號解釋理由書
如受函告之法規為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須經上級委辦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受函告無效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尚不得聲請本院解釋。又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亦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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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299
A依地方制度法第38條 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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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424
議決事項交由上級 非司法院 簡單來說 司法院只處理抵觸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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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552
大法官釋字527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同法第四43條第5項及第30條第5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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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054
大法官釋字527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同法第四43條第5項及第30條第5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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