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某市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時,對於善意之非法建物所有人亦予以適當之金錢補
償,以減少其損失。若該非法建物所有權人係在土地已經公告徵收後始予建築,以圖獲補償,則該行為 最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平等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統計: A(3537), B(6275), C(366), D(1371), E(0) #2019882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判字第 168 號行政判決:(節錄)
......對於不符合上開補償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非法建築物,同條第2項固有給予救濟之規定,惟考該規定之意旨,係考慮既成之事實,對於善意之非法建物所有人予以適當之救濟,以減少其損失,然如該非法建物所有權人係預知土地將被徵收,或在土地已經公告徵收後始予建築,以圖獲救濟,該行為已屬投機行為,如仍由政府機關予以救濟,殊不符誠信原則,此種違反誠信原則之不正行為,不在法律保護之列,自不得依上開補償辦法請求救濟。......
34 某市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時,對於善意之非法建物所有人亦予以適當之金錢補 償,以減少其損失。若該非法建物所有權人係在土地已經公告徵收後始予建築,以圖獲補償,則該行為 最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後,始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B)誠實信用原則
權利失效原則為其下位概念(應信守承諾,不可濫用權利)
(C)平等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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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基礎之具備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
信賴保護應該是國家對人民
所以人民的行為並沒有所謂違反信賴保護
跟信賴不值得保護為兩馬子事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所從事的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倘若行政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而使其遭受到負擔或是喪失利益,該行政行為同時並非立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則該行政行為,基於法安定性的原則,行政機關不得為之。是以,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必須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二.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係。
三.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誠實信用原則
係源自於民法第148 條第2 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同樣在行政程序領域內,亦被實務以及學說所採納引用,是以行政機關所從事的行政行為,人民所行使公法上的權利時,均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