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買到仿冒名牌包,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侵權行為
(B)職棒球員打出全壘打,致觀眾受傷,必須對該觀眾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C)租來的車子被竊,承租人就無法使用車輛之利益,可以向竊賊主張侵權行為賠償
(D)在職場被同事性騷擾,該同事必須負起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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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2), B(7207), C(1248), D(1081), E(0) #2019888
統計: A(1552), B(7207), C(1248), D(1081), E(0) #2019888
詳解 (共 10 筆)
#3439071
B雖然不是故意是過失,所以仍算侵權行為,但是在球場已盡其應注意義務及應為之作為義務,仍坐在會被球擊中的位置上,導致被擊中,那麼職棒球員就沒有過失行為了.
不過B選項很難說職業球員是在什麼情況下打出全壘打以至於打到人,所以"必須"這個詞就錯了.
第184條第二項就說了"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話說我回復只是為了反駁1F的解答,1F的判決書並非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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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613
這題要這樣解
侵權行為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段後面提到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其中無過失的認定基準是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
所以如果你是開車不小心撞到人,是過失,要賠
但火車司機撞到臥軌的人,則無過失,不用賠
但B選項是無過失
A, C, D都是故意,所以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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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813
B應該是客觀規則理論中容許風險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如在打籃球中推擠受傷(非故意惡意)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構成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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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916
錯誤的解析比不回答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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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862
1F引用的判決是在講中華職棒大聯盟未違反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不須負賠償責任。
而非(B)職棒球員之擊出全壘打行為
所以該解析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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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721
B選項並沒有說職棒球員在職業棒球比賽打出全壘打,但是錯在必須賠償,應改為觀眾可以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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