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及現行規定,關於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憲法規定,中央及地方立法權事項及範圍,可依均權原則進行劃分,互不重疊
(B)在我國憲法單一國之體制下,專屬於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權另以自治條例立法
(C)受到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仍受憲法及法律拘束,且亦不得與憲法及法律牴觸
(D)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5), B(1216), C(72), D(90), E(0) #3311088
統計: A(1245), B(1216), C(72), D(90), E(0) #3311088
詳解 (共 4 筆)
#6328794
節錄自111年憲判字第6號
(三)單一國體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之立法權,仍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
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之垂直權力分立,係採單一國,而非聯邦國體制。憲法除於第107條及第108條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未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之立法或執行事項,其他政府權力如司法權、考試權及監察權,亦均專屬中央。就目前仍有適用之憲法第110條規定而言,該條第1項所列之各種縣自治事項,均可在憲法第107條及第108條找到相對應或類似性質之事項規定,而無中央立法權完全或絕對不及之縣自治事項。換言之,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就中央、省及縣立法權事項及範圍之規定,並非相互排斥,互不重疊,反而有如同心圓式之規範架構,各個縣自治事項(小圓),均為其相對應之省自治事項(中圓)及中央立法權(大圓)所包涵。至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第118條規定係授權中央立法決定,而無憲法直接保障之地方自治核心事項。
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定。
51
0
#6228407
A:同心圓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