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地位及人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皆未明定大法官人數總額,而係由法律規定
(B)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憲法本文規定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現行增修條文規定則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C)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故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D)民國92年之後的大法官採半數更替的「交錯任期制」,故同一位總統不論連任與否,均不可能任命全數15位大法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885), C(958), D(346), E(0) #3428053

詳解 (共 10 筆)

#6403946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地位及人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皆未明定大法官人數總額,而係由法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 所以並非由法律規定,而是憲法層級的明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A),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II.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D)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B) 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憲法本文規定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現行增修條文規定則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憲法第 79 條第2項,監察院同意任命,非國民大會同意任命 

憲法第 79 條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I.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II.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監察院(B)同意任命之。

ㅤㅤ
(C) 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故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釋字第 185 號、釋字第 601 號
  1.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2.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大法官屬於憲法法庭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3. 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例如無法官資格之大法官,不適用關於終身職之規定。 

釋字第 185 號                      民國 73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釋字第 601 號(94.07.22)             

解釋爭點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ㅤㅤ
(D) 民國92年之後的大法官採半數更替的「交錯任期制」,故同一位總統不論連任與否,均不可能任命全數15位大法官❌
  • 2003年(民國92年)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5條後,明定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得連任

  • 故一位總統若連任(共8年),有機會任命全數15位大法官。因此,此敘述的「均不可能」過於肯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A),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II.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D)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76
1
#6394662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ㅤㅤ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8
0
#6384100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5號:法院解釋憲法...

(共 3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4
#6390923
(C) 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
(共 5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5
#6389669
第 79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11
1
#6807814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地位及人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皆未明定大法官人數總額,而係由法律規定

-->憲法79,大法官若干人
憲法增修條文5-1,大法官15人

(B)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憲法本文規定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現行增修條文規定則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憲法79,監察院

(C)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故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D) 民國92年之後的大法官採半數更替的「交錯任期制」,故同一位總統不論連任與否,均不可能任命全數15位大法官
-->原則上,正確
但96年時開始亂套了
7
0
#6455966
(B) 原本憲法規定 : 司法院大法官 - 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期九年
5
1
#7324690


針對這幾個選項,我幫你用更直覺的方式來拆解這些「數字」與「身分」的陷阱:
1. 大法官的人數:憲法寫死的「15」 (A)
* 陷阱: 考題常騙你說人數是由《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
* 正確觀念: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就直接寫明了**「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這屬於憲法層級的規定,立法院不能隨便修法更改人數。
2. 任命程序:誰來點頭? (B)
這是一個歷史題,也是法律演進題:
* 原始憲法(憲 79): 總統提名 + 監察院同意。
* 現行增修條文: 總統提名 + 立法院同意。
* 白話記憶: 以前監察院有同意權(像小立法院),現在權力都集中到立法院手上了。
3. 大法官的身分:他們也是「法官」 (C)
這是 釋字 601 號 的核心。
* 為什麼重要? 因為法官有「薪資保障」與「獨立審判」的權利。
* 邏輯: 大法官雖然不審一般的偷竊、打人案件,但他們審理的是**「憲法法庭」的案件,這同樣是行使司法權、做出裁判。所以大法官就是「憲法上的法官」**。
* 效果: 既然是法官,立法院就不能隨便刪除他們的專業加給(薪水)。
4. 任期制度:交錯任期的理想與現實 (D)
這是目前台灣憲政討論度最高的話題之一:
* 理想(設計目的): 當初設計「任期 8 年、不分屆次、不得連任」,是希望達成「半數更替」,讓每一任總統剛好只能提名一半的大法官,避免總統一人掌控整個憲法法庭。
* 現實(為什麼選項錯): 因為後來發生過大法官請辭、遞補等狀況,導致任期時間被打亂。加上總統任期最長也是 8 年(4+4),所以實務上是有可能出現同一位總統在任內把 15 位大法官全部提滿的情況。
? 警察特考必看: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的「終身職」差別
你在解析 (C) 中有提到一個微小的差異,這在考試中是「大魔王」等級的細節:
* 一般法官: 憲法第 81 條保障**「終身職」**。
* 大法官: 根據增修條文,除了「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外,不適用終身職規定。他們任期屆滿(8年)就必須卸任。
⚖️ 總結對照表:司法院的人事同意權
| 職位 | 提名人 | 同意機關 | 任期 |
|---|---|---|---|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 總統 | 立法院 | 不受任期保障(隨總統進退) |
| 一般大法官 | 總統 | 立法院 | 8 年(不得連任) |
針對大法官的職權(例如:解釋憲法、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0
0
#7302065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地位及人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皆未明定大法官人數總額,而係由法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所以並非由法律規定,而是憲法層級的明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A),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II.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D)。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B) 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憲法本文規定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現行增修條文規定則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憲法第 79 條第2項,經監察院同意任命,非國民大會同意任命 





憲法第 79 條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I.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II.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B)同意任命之。





ㅤㅤ
(C) 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故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釋字第 185 號、釋字第 601 號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大法官屬於憲法法庭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例如無法官資格之大法官,不適用關於終身職之規定。 






釋字第 185 號                      民國 73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釋字第 601 號(94.07.22)             
解釋爭點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ㅤㅤ
(D) 民國92年之後的大法官採半數更替的「交錯任期制」,故同一位總統不論連任與否,均不可能任命全數15位大法官❌



自2003年(民國92年)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5條後,明定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得連任。

故一位總統若連任(共8年),有機會任命全數15位大法官。因此,此敘述的「均不可能」過於肯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A),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II.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D)。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0
0
#7269555
(C) 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故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ㅤㅤ
大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大法官為具體實現人民訴訟權、保障其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並維護憲政秩序,而依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斷,其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司法權之核心領域,故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有案。
ㅤㅤ
是大法官行使職權雖有會議或法庭方式之不同,惟其均為合議審理依法受理案件之本質,則無二致;而解釋與裁判,亦僅名稱之不同,其具有主文與理由之形式且被動依法定程序作成具有最終拘束力之司法決定,則無差異,自不能因大法官依據法律規定,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或其有拘束力之司法決定稱為解釋,即謂其非屬裁判,進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
0
0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6921599
未解鎖
司法院 釋字第601號 解釋文:司法院...
(共 4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6916368
未解鎖
  

(共 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私人筆記#7749454
未解鎖
24.             24...

(共 6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7667291
未解鎖
正確答案是 (C) 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
(共 5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私人筆記#7534948
未解鎖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相關司法...
(共 18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